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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旧对照表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解读文章

发布时间:2020-12-29 17:11    本文出处:党委宣传部新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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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12月25日,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订,对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发广大党员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条例》印发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发表了一系列解读文章,对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条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现将《条例》新旧对照表及解读文章汇编刊发,供学习参考。

《条例》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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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2020年)

《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  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二章   党员权利

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四条   ......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  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十条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  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  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三十四条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第十九条   党组织......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  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四十条  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   ......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四十七条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四十九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五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解读文章(一)

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促进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高度重视,进一步筑牢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突出党员主体作用,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一、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为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党历来重视落实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1995年党中央就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试行条例和2004年《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2004年《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需要在坚持已有成熟制度措施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将其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纪委机关会同中央组织部,对《条例》进行了研究修订。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一)修订《条例》是将党员权利保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行使民主权利与坚持党性原则的统一;强调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对党应尽的责任。这些重要论述是加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引。近年来,我们党不断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单设一个部分,对“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在党员权利保障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修订《条例》就是要系统总结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促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修订《条例》是解决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尚未及时跟上。实践中,党员参与民主决策不够广泛,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命令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甚至打击报复、歧视刁难正常行使权利的党员,有的党员权利被侵犯后救济渠道不畅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修订《条例》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回应党员关切,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党的事业发展、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要把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党员是党生机活力之源,只有充分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通过修订《条例》,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促进党员积极行使权利,有利于激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

(四)修订《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保障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和保障党员各项权利,不断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需要全体党员支持和参与,在坚决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权利,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效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通过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促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协调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遵守和执行。《条例》共5章52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相关规定、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

(一)着眼于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初心致远,使命敦行。我们党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体现,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最重要最现实的使命担当。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内活动的主体,党的历史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只要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先锋战士的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修订后的《条例》着眼于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责任和热情、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在第一章“总则”中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目的,突出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在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中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明确和丰富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涵;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充实完善了各项措施,保证党员每一项权利都能得到正常行使;在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进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的主体作用,使全党正气充盈、充满活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确保党员权利正确行使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从认识到实践都得到深化和发展。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是党的建设重要理论创新。修订后的《条例》贯彻和运用这一创新理论成果,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的各项权利都是“党内”的权利,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突出了党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政治性。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三)明确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促进广大党员全面知悉和积极行使权利

《条例》第二章将章名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意在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比如,该章规定党员有党内监督权,党员要敢于开展监督,通过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修改了2004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为党内知情权、接受教育培训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提出不同意见权、请求权、申诉权、控告权等13项权利。对于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达权利的内涵。同时,划出权利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这样规定,使党员权利便于理解、易于掌握、利于行使,更加深入人心。

(四)系统规定保障措施,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重在“保障”。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对2004年《条例》中已有的保障措施进行改进完善,并根据实践发展和工作需要,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创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条例》在设计保障措施时,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有的是一项措施对应保障多项权利,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有的是多项措施保障一项权利,比如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条例》立足于党员权利保障基础性法规的定位,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法规制度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同时,坚持系统观念,通过一部法规,将党章、准则、其他条例以及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的规定衔接贯穿起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合力。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

(五)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职责,增强全党共同负责、抓好落实的合力

《条例》牢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导向性。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强调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新增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要求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六)强化责任追究,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同样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存在保障职责落实打折扣,保障措施执行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侵犯和漠视党员权利的问题。同时,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意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修订后的《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严明纪律规矩的精神贯穿全篇,在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分别针对党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特别是在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集中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及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等其他责任相衔接的内容。以严格责任、落实责任促进党组织、党员干部担当尽责,引导和督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三、积极推动《条例》的实施

今年,我们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作为拥有70多年执政成就、91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执政党,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建设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长期执政,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预期效果,最终要落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我们党在新时代新征程始终充满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的政治高度,按照《条例》印发通知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认真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广大党员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人民、心中有责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解读文章(二)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 夏晓东

中国共产党作为拥有9100多万名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尊重广大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是营造积极健康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基础,是使党永葆生机活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条件。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迈入新发展阶段之际,党中央着眼全局、科学决策,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中央党内法规定位,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为做好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条例》是保障党员权利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的效力仅次于“党章”和“准则”。以“条例”的形式对党员权利保障作出专门、全面规定,表明我们党对保障党员权利的高度重视。《条例》作为党中央制定颁布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着统领性作用。修订《条例》在继承和坚持2004年《条例》仍然适用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从权利保障理念原则、措施要求到法规的体例形式都作了创新和完善。修订后的《条例》紧紧依据党章,紧密联系实践,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基本规范更加科学完备、系统全面,制度基础更加坚实。应该看到,党员权利保障涉及党的建设和党内政治生活各个方面,除党章作出根本规定、《条例》作出专门规定外,很多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也从不同角度对党员权利及其保障作出规定。开展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不仅要执行好党章、《条例》,还要全面执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实现党内法规制度衔接协同,发挥整体合力。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修订《条例》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根本目的,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更加凸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政治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出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保障党员权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涵盖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相互贯通的体系。修订过程中,将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作为首要任务,从中汲取思想养分,把握核心要义,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等重要要求贯穿《条例》全篇,转化为具体制度规定。

——突出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促进党员增强主体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私权,而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是党作为“两个先锋队”、党员作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的每一项权利和保障措施,都是基于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目的是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比如,明确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等,是为了党员全面了解和知悉党内事务、提高为党工作的本领;明确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建议倡议权,规定重要决议决定前充分征求党员意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党员制度等,是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的有效做法,等等。同时,《条例》还强调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定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引导和促进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坚持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条例》坚持系统观念,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放到党的建设全局中审视和安排,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建设有机融合,贯穿于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环节。《条例》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规定了批评、揭发、检举等党员监督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并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等多个方面,丰富和完善保障监督权的具体措施,引导和支持党员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有效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修订《条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回应、顺应时代关切和实践要求,守正创新,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更加凸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时代性。

——坚持立足“两个大局”,营造广大党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修订《条例》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政治高度,明确党员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系统规定充分全面的保障措施和责任机制,有助于提高广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汇集起战胜艰难险阻、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强大力量。

——坚持实践导向,集成和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成果新举措新经验。《条例》总结近年来党的建设实践中创造的最新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把握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系统集成、贯通协同和创新完善。比如,将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巡视巡察中广泛收集和听取意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等重要制度和有效做法,吸收到党员权利保障之中,做好制度衔接,充实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手段,提升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变化更好保障党员权利。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格局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党组织和党员状况发生新的变化。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蓬勃兴起,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些都对加强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新的条件。修订《条例》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回应党员关切,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明确提出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注重维护流动党员的权利、开展网络培训等,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时代发展进步同频共振。

解读文章(三)

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沈 涛

修订后的《条例》在总则中对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即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等四项原则。实施好《条例》,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的各个环节。

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统一体。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条例》将发扬党内民主作为重要立规目的,规定了党员广泛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正常行使的制度措施,为发扬党内民主、便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提供了有效路径。正确集中是民主的要求和归宿。党章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条例》在明确细化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并对党组织如何正确集中党员的民主意见作出规定,保证在民主的基础上做到正确集中。

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处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应当做到义务在先。从党章内容看,首先规定党员义务,之后才是党员权利,直观体现了义务在先的原则。《条例》贯彻这一原则,突出强调党员应当将对党的责任和义务摆在第一位。既然选择入了党,就要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当然,强调党员履行义务在先,决不是要弱化党员权利。党组织要通过充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提升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质量,为党员更好履行责任创造条件。《条例》以“党员权利保障”为名称,在第一条中明确将保障党员权利作为立规目的,本身就体现了我们党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重视保护党员权利。具体条文中,处处以保障权利为出发点,充分彰显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比如,有关13项权利的条文每一条都首先强调党员“有权”行使的权利内容,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具体设计。《条例》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有效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党员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坚实基础。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每名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胜利,就是因为我们党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一般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条例》将“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作为一项原则,重申“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并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每名党员,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我们党赋予了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并不断创造条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本次修订《条例》,通过明确细化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为广大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依据,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努力增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效。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进行充分细化具体化,逐一界定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这13项权利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员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能够全面参与党的各项工作。针对不同权利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系统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顺畅渠道,保证党员的每一项权利都能得以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同时,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的有效贯通衔接,将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贯穿起来,形成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共同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深入发展。

解读文章(四)

准确把握党员权利的内涵和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刘呈祥

作为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党内法规,整部《条例》都是围绕党员权利进行设计,《条例》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将党章规定的党员8个方面的权利明确细化为13项。准确把握党员权利的内涵和要求,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了根本规定。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8个方面的权利,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这些权利。党章的这些规定为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员权利由党章设立,其他党内法规依据党章就落实党员权利作出部署安排、细化明确。《条例》作为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党内法规,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均来源于党章,先后顺序也与党章保持一致,是对党章原则规定的具体化。这既符合党内不同法规规定事项的权限划分,又是尊崇党章的具体体现。广大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党员权利是政治性权利。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而不是个人私权。各项权利的功能指向都是为了参加党内活动、参与党内事务,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保障党员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对党员个人而言,牢固树立党员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行使权利、参与党内事务,是党性的重要体现,是对党应尽的政治责任。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而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格执行各项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得以正常行使、正确行使,也是必须担负的政治责任。

党员权利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基于党内根本大法的地位,党章对党员各项权利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落实落细党章规定,在权利内容上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体例安排上作了改进,权利内容更加清晰。2004年《条例》分别用8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8个方面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一体例进行了修改,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明确细化为13项,权利内涵更为充实。二是条文内容上作了完善,更加聚焦于权利的行使。比如,在第八条接受教育培训权中明确规定了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网络培训等方式,在第十一条监督权中规定了开展批评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等等。三是表述方式上作了创新,权利的表达更加直观。每一项权利都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

党员权利的内涵十分丰富。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赋予了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章就有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表述,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开始对党员权利作出集中规定。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在创新理论的指引下,党员权利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拓展,覆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依据党章明确细化的党员各项权利,既有知悉和了解党内有关情况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为党员广泛正确参与党内事务和党的工作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又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比如参加讨论权为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提供了途径,拓宽了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全党力量;也有开展民主监督的权利,比如党员有权批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利于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还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比如控告权不但有利于党员维护自身权利,而且有利于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等等。

党员行使权利要有党内的概念。《条例》第八条规定“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其他各项权利名称中也均有“党内”二字,旨在强调党员的各项权利都是党内权利。党员行使权利,必须始终绷紧“党内”这根弦。比如,参加讨论权应当通过党内会议或者党报党刊等党内渠道行使;建议和倡议应当向党组织提出;行使监督权应当通过组织渠道,“有根据地”“负责地”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不得随意扩散、网络散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党组织反映,等等。党员必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的观念和党的意识,按照党性原则,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解读文章(五)

构建系统全面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体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贾金峰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修订后的《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将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以专门一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20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党务公开、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民主监督等多方面制度,实现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相互衔接,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为广大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丰富了载体、畅通了渠道,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

在坚持和巩固的基础上,推进保障措施的完善和发展。《条例》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处理好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的关系。以坚持为基础,2004年《条例》规定仍然适用的保障措施都予以继承和坚持;以完善为着力点,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充实和完善保障措施。一是对2004年《条例》规定的主要保障措施予以保留。在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上,除与不断健全完善的各项党内法规制度做好协调衔接,对相关表述作增删、调整外,实质性的内容基本都予以保留。二是对2004年《条例》规定的保障措施逐一作了深化、发展。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的恢复党员权利,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被限制的权利如何恢复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和被停止党籍的,其被限制的权利如何按照规定予以恢复,等等。三是根据实践发展和工作需要,新增相关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旨在推动党代表和领导干部提高联系党员的主动性,及时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建议,回应党员关切;第三十一条规定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旨在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紧密结合,更好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旨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条例》在设计保障措施时,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一是注重增强针对性,确保每一项权利都有相应措施予以保障。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开展教育培训,对应保障党员接受教育培训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格表决程序,对应保障党员表决权。二是注重增强协调性,做到各项措施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根据各项党员权利的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既考虑一项措施对应保障多项权利,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也考虑综合运用多项措施保障每一项权利,比如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三是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力求各项措施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执行。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将2004年《条例》规定的“以适当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执纪中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在2004年《条例》规定的“依纪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明确“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

做好与相关党内法规的衔接,实现制度贯通协同。有关保障党员权利的党内法规制度,除党章和《条例》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也都从各自角度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规定。《条例》立足于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具有统领性作用的法规定位,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党内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至于选举采取什么方式、怎么酝酿讨论,按照规范选举工作的相关法规执行即可,本《条例》不作具体规定。再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一个条文予以集中规定,既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也促进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的整体贯彻执行,形成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合力。

解读文章(六)

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宗少伟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能否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害在明确责任。《条例》着眼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调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

党委(党组)必须加强领导。保障党员有效行使各项权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应当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按照党章、《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的要求,用足用好各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效应,形成制度合力。要压实责任、加强监督,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让广大党员了解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引导督促党员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党性原则、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保障党员的权利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执行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强化支持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导向。对确有侵犯党员权利问题的党组织和党员,及时进行处理、处分,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党组织处理。要及时受理、处置党员信访举报,推动引导党员开展民主监督,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党员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党员的激励保护,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按照规定进行澄清正名。

党的工作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作为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能职责,都与党员权利保障密切相关。比如,办公厅(室)负责党务公开工作,涉及党员知情权的保障;组织部负责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党员、服务流动党员等,涉及知情权、参加讨论权、监督权等权利的保障;宣传部要利用党的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涉及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等权利的保障;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也都在党员权利保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党的工作机关必须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同时,作为党委主体责任在相关领域的具体承担者,党的工作机关还要深入研究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以及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条例》顺应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需要,新增一条专门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着重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积极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切实发挥与党员联系密切的特点和优势,了解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及党员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一举一动皆是导向,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要带头负起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既要以上率下,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上立标杆、作示范,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要把民主素养作为一种领导能力来培养,作为一门领导艺术来掌握,有平等待人、与人为善的真诚态度,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认真听取党员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监督,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研究、常部署,抓具体、具体抓,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着力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相关机制建设,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推动解决党员关切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解读文章(七)

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赵 娜

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修订后的《条例》,重申和健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党员在行使权利方面的纪律规矩,详细列明了侵犯党员权利以及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为实现党员权利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依规依纪追究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条例》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规定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较为突出的情形,既有直接侵犯党员权利的,比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也有阻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比如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甚至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还有漠视党员权利的,比如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等。对这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依规依纪进行追究。

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受党内法规制度的保护,同时也受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近年来,党员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日益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与此同时,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滥用权利甚至是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条例》对现实中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进行梳理,列出了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行使相关权利,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等五种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典型行为,为党员行使权利划出了“底线”。广大党员应当自觉遵守纪律规矩,不可逾越纪律底线,确保正确行使权利。

完善责任追究方式。《条例》总则部分强调,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贯彻总则原则规定精神,《条例》对如何纠正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党组织的责任追究方式。基于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要求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二是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党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党员有侵犯其他党员权利的行为,且这一行为仍在延续的,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首先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当综合分析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采取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依规依纪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综合运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严肃实施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能否把责任担当起来。《条例》既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又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明确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职责,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力求通过严肃问责,唤醒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的政治责任,将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做好责任衔接。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根据其身份,按照纪法衔接的规定,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此,《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关于责任衔接的条件。即“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被处分或者问责党员的身份、行为性质,及所受到的党纪处分种类、问责方式等。比如,某位党员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如果该党员同时是监察对象的,则应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其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以上处分。二是关于作出匹配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主体。《条例》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相关单位”是指监察机关或者党员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三是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党员侵犯其他党员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条例》规定不得诬告陷害,《刑法》中也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如果党员诬告陷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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